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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杀人犯在逃跑路上救了三个人,他会被免除死刑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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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杀人犯在逃跑路上救了三个人,他会被免除死刑嘛?

不会,杀人犯再怎么演也改变不了他杀人的事实呀

重大杀人犯在逃跑路上救了三个人,是否可以免除死刑,我根据多年的办案经验帮你分析一下:


首先,重大杀人犯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这是刑法规定的最严重的刑罚,也是杀人偿命公序良俗在刑法上的体现。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这是法定最高刑,是经过最高法核准的。以前死刑立即执行是由省级法院核准就可以的,为了保证罪行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实现,更是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所以死刑改革为最高法核准。


既然死刑立即执行是法定最高刑,如果需要向下调整,则需要具有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而根据刑法规定和司法实践,具有减轻处罚情节的只有自首和重大立功,除此之外,别无他途。另外,死刑立即执行也可以通过从轻处罚降为缓期两年执行。


所谓自首,有两个构成要件,一个是自动投案,一个是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从你的题干可以看出,这个犯罪分子应该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但应该没有自动投案的情节。当然,逃跑不见得就不能投案,如果先是逃跑,后因为良心发现,又到有关部门自动投案的,仍然具有自动投案的情形,但因为有逃跑的情节,不一定会给予其减轻处罚,没准从轻处罚。可是,从轻处罚不能降低法定刑幅度,也就是说不能将死刑降格为无期徒刑,但死刑立即执行可以降为缓期两年执行。你的题干说的是重大杀人犯,仅仅如实供述不足以从轻处罚,这个可能性不大!


再说说重大立功,刑法规定的重大立功,是指揭发他人犯罪,查证属实的,并属于重大立功条件的,这就排除了一般立功,就是说一般立功只能从轻处罚,而不能减轻处罚。你说重大杀人犯在逃跑过程中救了三个人,关键要看他救治三个人的行为性质。如果他仅仅从落水中抢救了三个人,这属于见义勇为行为,只能证实他现实表现较好,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这个酌定不足以将死刑立即执行变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如果他在逃跑过程中遇到有人行凶,而他不顾个人安危,勇于与犯罪分子做斗争,并抢救了三个人,然后将这个犯罪分子扭送归案,犯罪分子对自己的杀人行为供认不讳。这就属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使三人免受不法侵害,保护了三人的生命安全,这应该就是重大立功,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这个减轻处罚就可以降低一个法定刑幅度,就是变死刑为无期徒刑!


所以,重大杀人犯救助了三个人,能否降低法定刑幅度,关键要看他救助三个人的行为性质,如果是一般的见义勇为行为,基本不可能降低幅度。如果属于阻止他人犯罪行凶,这个就可以以重大立功的理由,将死刑立即执行降低一个法定刑幅度,变为无期徒刑了!


以上就是我的回答,我还回答了很多法律实务问题,欢迎留言关注,共同讨论提高!

作为刑辩律师,笔者认为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一)假如杀人犯在逃跑途中,遇见有人落水,遂跳入水中进行施救,结果救出三个人,在这种情况下,不可能免除死刑,原因很简单~罪刑法定。

我国《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问题中的行为人是一个重大杀人犯,应当说罪行极其严重,且作案后不思悔改,畏罪潜逃,企图逃避法律处罚,表明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极大,判处死刑完全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

有人认为杀人犯在逃跑路上救了三个人,这属于有重大立功表现,因此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是一种错误认识,因为救人行为显然不是立功。

我国《刑法》第68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救人行为不符合我国《刑法》68条关于立功的规定,因为立功是指为司法机关侦破案件提供线索或者便利的行为,它是从司法角度对嫌犯予以从轻处罚的价值判断,这个价值判断的着力点在于从司法机关侦破案件的角度,而非任何有利于社会的方面。

就本质而言,这种救人行为属于见义勇为,见义勇为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它更像是一个道德范畴的概念,属于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而这种美德在没有正式纳入《刑法》的法定概念进行评价之前,显然不能成为对杀人犯进行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法定理由,故见义勇为不能等同于重大立功,我国《刑法》也没有规定对于见义勇为的嫌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所以对于重大杀人犯免除死刑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二)假如杀人犯在逃跑途中,遇见有人持刀行凶,遂奋不顾身,救出三人,并将行凶者当场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则杀人犯帮助公安机关抓获现行犯,为公安机关侦破案件提供重要的帮助和便利,符合我国《刑法》第68条关于立功的规定,依法构成重大立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当然,即使重大杀人犯构成重大立功,是否可以免除死刑,还应当结合他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的危害程度予以综合分析判断,一般而言法律对于“可以”是有倾向性的,也就是没有特殊情况,对于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违法犯罪分子,就“应当”予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司法实践中这是一种倾向性选择,即没有特殊情况不能够无故排除适用对嫌犯有利的法定从轻情节。

举两个极端的例子,假如这个重大杀人犯杀了三个人以后畏罪潜逃,途中又救了三个人,则杀人犯的“恶行”与“善行”相当,其的杀人行为虽然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是他又通过自己的行为帮助司法机关侦破重大刑事案件,并且救了三个人,法官在量刑时一般会考虑对杀人犯免予死刑。

假如这个重大杀人犯杀了十个人以后畏罪潜逃,途中又救了三个人,则杀人犯的“恶行”与“善行”严重不对称,其的杀人行为具有极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即使他又通过自己的行为帮助公安机关侦破重大刑事案件,但是不足以降低他的杀人行为给整个社会造成的严重危害性,即使杀人犯构成重大立功,同样可以对其不免除死刑。

量刑绝对不是一个简单的司法活动,它需要法官根据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的危害程度予以综合考量,尤其对于死刑案件,更是程序复杂、严格苛刻、慎之又慎,人命关天,岂是儿戏,不容闪失。

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法律帝国的王侯,尤其对于死刑案件,法官都是严谨认真、谨小慎微、如履薄冰,绝对不会忽略任何一个从重情节,也不可能无视任何一个从轻情节,为了实现法律的公平公正,法官都会严格适用法律,依法定罪,精准量刑。

在这个世界上,有两样东西值得我们仰望终生,一是我们头顶上璀璨的星空,二是我们心中高尚的道德律。

一个死刑犯人在逃跑中救了三个人,是有功,应该嘉奖,但话要分二种,救人归救人,死刑还是难免的,那被杀死者何处申诉呢,桥归桥路归路,二事不能扯在一起并论,法律是无情的,不比以前社会,一个杀人犯跑到庙里做和尚,就不用死刑,当前是法制社会,人人平等。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是他主动从其他犯罪分子手中救下三人,系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属于重大立功表现,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但请注意,是“可以”,不是“应当”,这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而且你给出的身份是重大杀人犯,实务中免除处罚基本上是不可能的。如果三人是意外事故或自杀过程中被救,则不属于刑法规定的重大立功情节,单从法律上是不支持减轻或免除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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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杀人犯逃跑路上个人免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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