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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小偷翻墙进家里后院偷盗未遂被狗咬死,狗的主人需要负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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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小偷翻墙进家里后院偷盗未遂被狗咬死,狗的主人需要负责吗?

约20年前的事了。成都,岁末寒冬郊外深夜,两蟊贼在一小区行盗败露众人追赶,二贼分头逃跑。一贼慌乱中途经一高墙院落,后众将至,遂翻墙入院,乃一别墅当夜无人,唯二狼狗护院。见有生人入内随即扑来撕咬,外面但闻惨呼连连 ,拍门不开。有人报警,警察到来与众商议 ,又多方问询。期间院内惨呼渐息。后面如何进得院门记不清了,只记得第二日新闻报道有一照片,一人高踞树杈,下两犬虎视眈眈双目暗中如电。见众人至两犬咆哮扑来,警察遂开枪将其击毙,而树上之人悄无声息 ,弄下来看周身是血多处有伤,胯下二蛋也丧犬口,此时已前赴极乐投胎去了。后警方查到此人家居邻省某地,知会家人来蓉与主人协商处理。主人愿意拿三万慰问金,家人要15万协商无果。记者电联主人,曰自己无过还搭上两犬,只给三万不变,若对方不同意双方可打官司。最后家人拿三万火化死者回家。

这麻烦大了。坏人的生命权也受法律保护,咬死了养犬人肯定要担责。

首先死者为大,不管是司法部门,社会舆论,都会偏向小偷一边。

其次是偷不是死罪,人死了,肯定会选择保护弱者,他还有家庭,一定会找到你承担责任。

再次权必须合法圈养,要办证,要定期打疫苗,估计手续齐全的不多,这就是你过错在先。

还有些细节问题,你怎么确定他是小偷?是不是你纵容家犬去去咬他的?是在后院咬死还是追出去咬死?你有没有及时制止,并救助送医?这些细节都会成为划分责任的重要依据。

好好梳理下吧,花点钱赔是正常的,能私了还是私了吧。


这家伙,碰到这件事,养狗人家真够倒霉的!这件事既然发生了,我们就来讨论一下。

这件事,要从道德与法律两方面来分析。首先,从道德方面以事论事。且不论发生在哪个国家!

第一,从道德层面。小偷去偷东西没偷成,反而被人家护院狗咬死。活该,咬死活该!谁让你去偷人家东西?你长着手长着脑袋不自己挣钱去买需要的东西,非要去做贼?人家的东西是白来的就该让你去偷?!好嘛,现在被狗咬死了,这狗咬的好咬的妙,咬的呱呱叫,就该咬死这个偷东西的贼!这狗忠于职守,没有白吃饭,应该值得点赞!咬死一个贼,吓坏一大堆贼,看以后谁还敢偷东西,对社会风气也起到了一个好的作用!

这狗真勇敢,干净利索的给小偷来了一个痛快!应该这给这狗送一个大大的奖状,奖励它为社会除了一害!

发生这样的事情,估计全世界有正义感的人们都会拍手称快,没有人去谴责这条不懂事的狗,这只威猛的畜生!

第二,从法律层面。刚才所说的属于道德层面,放到法律上可就行不通了!偷东西罪不致死,但人偏偏就死了,贼的家属纠缠不清,非要赔偿。这也属于狗“防卫过当″致人死亡,狗的主人应该赔钱给贼的家属,赔多赔少估计法律条文里都有个规定,那就按照规定来,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嘛。

国与国的文化不同,制定的法律也不同。如果有的国家法律规定做贼者该死,那就再无话可说!贼人的家属也不好再做什么,毕竟有政府的法律条款在那里摆着。况且作为贼的家人,你家出一个贼已经够丢人了,怎么好意思再讹人家钱?据说在非洲地方,有一个国家就有这样的法律,谁不信,可以查查去!

养狗人家小心!最好门上标明 : “有狗小心,贼爷莫进″招牌!

很多年前,为了看家护院,老叔养过一条柴狗,有一天夜里,突然听到狗叫,老叔拿着手电到院子一看,狗朝着一个方向还在不停的叫唤,就习惯的拿手电照了照,地上有一条黑棉裤,老叔立刻明白了,是进来贼了。马上查了一下,什么也没丟,肯定是小偷刚刚进来,狗就开始叫唤,小偷踩着一个破筐,刚要翻墙跑,就被狗咬住了棉裤不撒嘴,把棉裤咬下来了,小偷光着屁股跑了,家里也没当回事。过了几天,在离老叔家不远的地方,我奶奶发现一个四十岁的中年男人,上身穿着破棉袄,下身穿着单裤,奶奶心想,这人连棉裤都不穿,冻成这样,是不是太穷了没有棉裤?忽然觉得这个人不会是那个小偷吧?就回家拿起那条黑棉裤送给他,这个人也不说话,马上穿上棉裤,正合适,看来这个人八成就是那个小偷,穿的时候,发现他腿上还有伤,都冻黑了,肯定是那天夜里被狗咬的,看着挺可怜。我奶奶突然发了善心,从家里拿了紫药水,白纱布,和一些吃的,给了这个人。彼此都没有说话,这个人走了,后来听说这个人姓梁,外号梁和尚,也有老婆,是东街的,也偷过别的家。又过了几天,听说梁和尚死了,不知什么原因?现如今事情过去很多年了,估计梁和尚的死,和被狗咬有因果关系?

要是发生在今天,家属肯定会起诉,让我家赔钱,起码要两三万,幸亏是从前的事,要不然可怜的不是贼是我的老叔。

这个是发生在广州的一个真实案件,目前法院已经宣判了,我们来看看最后结果如何。

赵先生在市郊的村里有一栋私宅,因为工作在外,只有逢年过节才会回去,所以养了两条狗看家护院,同时请邻居帮忙照看喂养,并给付了一些酬劳。

大家都知道,狗是群居动物,对主人十分忠诚,但是领地意识也很强,擅长群体战斗,如果有陌生人意外入侵,很可能会受到攻击,尤其是那些不常和人接触的狗,攻击性很强,结果意外真的发生了。

隔壁村有个惯偷田某,平时就做多了偷鸡摸狗的事,一直也没怎么样,可是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这天刚好路过的他就被赵先生的豪宅吸引了,看到门口还有两条大狗,于是认定了宅院内有值钱的东西,通过踩点观察,发现家里没人居住,这刚好给了他盗窃的机会。

于是当天晚上田某就带了东西来到了赵先生的宅院外,拿出了事先准备好的带有毒药的骨头,扔进了院子里,并在外面听着动静,狗叫了几声后就开始啃骨头,慢慢的院子里没了动静,田某以为狗已经被毒死了,就赶紧翻墙进院,谁承想院里的狗并没有马上被毒死,而是向他扑了过来,躲闪不及的田某被两条大狗疯狂撕咬,最终田某被咬死,而两条狗也被毒死。

等到邻居听到动静赶过来时,只发现满地的血迹和躺在一旁的田某,还有口吐白沫没了气息的两只狗,邻居赶紧报警并通知赵先生,田某虽然被及时送到医院,但还是没抢救过来。

最后警方根据监控还原了整个事实,偷东西的人死了,咬死人的狗也死了,但这件事并没有到此结束,田某的家属将赵先生告上法庭,起诉赵先生纵容恶犬伤人,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要求赔偿66万元。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主人应该承担侵权责任,但有一例外,如果能证明损害是由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减轻责任。

在本案中,赵先生在自己的院子里养狗,并且狗也拴上了铁链,已经尽到了注意的义务,在正常的情况下,赵先生的狗是不会伤到田某的,也就是说赵先生养狗的行为并不会对田某造成损害,而直接导致田某死亡的是他的盗窃行为,田某明知院子里有两只狗,还擅自闯入私人宅院,最终搭上了自己的生命。

一审法院判决赵先生无侵权责任,无需承担赔偿,驳回了田某家属的诉讼请求。赵先生出于同情和关怀,自愿给付了田某家人4万元人道主义补偿,但是田某家属收下钱后,不服从一审判决,并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认定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事情至此告一段落,法院还了赵先生一个公道,田某的贪婪最终让自己搭上了性命,所以勿以恶小而为之,人在做,天在看,做事之前要三思,举头三尺有神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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