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6次拒绝剖腹产签字,导致妻儿双亡,医生含泪看着孕妇死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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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怀孕,身体原因紧急住院,医生告知丈夫急需进行手术,需要病人家属签字。此时无论是考虑妻子还是未出生的婴儿,作为一家之主的丈夫大家几乎都会毫不犹豫的签下自己的名字。但前不久发生了一起这样的事故,丈夫在妻子病危时无论医生如何劝解,都拒绝签字,最终导致妻子和腹中胎儿两条命逝去。
【案例回顾】
李某出生在一个教师家庭,父母都是人民教师,本以为这样的家庭条件教育出来的孩子能够非常优秀,但事实却是截然相反。李某到了青年时期变得格外叛逆,整日和校外的小混混在一起,不学无术,最后直至辍学,家中的父母也是气的生病住院。
在父母和亲人的一再劝告下,李某答应完成自己的学业,而在高考完选专业时,她选择了当时并不热门的影视专业,这又让她和父母吵了许久。上学后,离开了父母她似乎感觉轻松了很多,但上了一段时间后,她觉得上学毫无意义,于是便想要辍学去工作。显然父母知道后不会同意,双方大吵一架后,心灰意冷的李某站在河边,想要彻底结束自己的生命。
就在李某正要跳下去时,肖某从身后一把拦住了她,肖某安慰李某后,李某敞开心扉跟其交谈,后来她发现肖某这个救命恩人和自己很聊得来,一来二去,二人关系越来越微妙,不久后,二人正是确定了情侣关系。
后来,李某不顾父母的反对,和肖某一起来到北京闯荡,二人还在北京领取了结婚证。正式以夫妻身份居住在一起。虽然周围人对肖某的评价并不好,说他整日浑浑噩噩,没有担当,但在李某看来,肖某是自己的救命恩人,他的好永远说不完。
二人在北京闯荡了很久,除了窘迫的日子,就是每日无止尽的奔波。而李某的意外怀孕又打了二人个猝不及防。两个人在北京存活下去本身就很困难,现在又怀了孕,怎么负担得起呢?肖某便产生了让妻子李某打掉孩子的念头,但李某无论如何都要把孩子生下来。
几个月过去了,李某的肚子逐渐凸显出来。一天,李某在家中做饭时突然昏厥过去,肖某见状立即将妻子送去医院。医院大夫告知肖某妻子的处境很危险,大人和腹中胎儿很可能只能保一个,要求肖某签手术通知单。但这时肖某却唯唯诺诺起来,在大夫的再三确认下,他仍旧闭口不谈,也不签字。最终,手术错过了最佳时机,不但孩子没保住,李某也因为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之后,李某的父母来到医院大吵大闹,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此时,肖某也一改之前沉默不语的态度,也跟着起哄,又哭又闹地要求医院承担责任。最终,还将医院告上了法院。
【以案释法】
本案目前法院并没有出具有关判决,但根据整个案件情况,我们大可以分析一下,李某和腹中胎儿死亡的责任承担主体究竟是谁呢?
首先,医院作为诊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有安全保障的义务。
但在进行高危手术室时,要求必须有病人的直系亲属到场并且签字确认后才能够进行,这也是为了避免手术过后发生不必要的纠纷。而在本案中,医生在手术前已经多次向肖某确认过要求签字,肖某拒绝签字是医院迟迟无法开展手术的主要原因,最终导致了李某死亡结果的发生。
或许医院的这种行为过于制度化,在面对重症患者生命危险受到严重威胁时,作为医生,应当优先保护病人的生命,一切制度教条化的东西都可以为生命让步。但如果医生当真这么做,手术一旦失败,造成的损害后果是无法逃避任何责任的。在没有得到患者直系亲属的同意下进行手术,医院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所以,医院的在本案中的行为并没有任何过错。
其次,本次李某和腹中胎儿的死亡责任承担主体应当是肖某,而且如果公安机关追究肖某的刑事责任的话,肖某很可能会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所谓不作为是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即应该做也能够做而未做的情况。不作为客观方面需要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行为人负有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这是构成犯罪的不作为的前提。特定义务一般有三个来源,一是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二是职务上或者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三是由行为人先行的行为而使法律所保护的某种利益处于危险状态所产生的义务。
第二,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性而未履行;如果行为人虽有某种特定义务,但由于某种原因而不具备履行该项义务的实际可能性,则不构成犯罪的不作为。
第三,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的不作为行为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即不作为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肖某和李某已经领取了结婚证,说明二人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合法夫妻。夫妻之间属于直系亲属,在李某生命受到威胁时,肖某有作为的保护义务,所以在医院要求签字时,为了积极保证李某生命安全,肖某应当签字确认。但事实是,肖某在医院多次要求下仍然拒绝签字,最终李某死亡。肖某不签字的行为是一种不作为,最终李某死亡,符合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的成立要件。
【结语】
“保大保小”这种问题是任何人也不愿意遇见的,但是如果真的发生在身边,我们一定要积极作为,尽自己所能去保护亲人的生命安全。肖某的行为不知其故意还是出于其他原因的考量,他必然会承受自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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