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看守所意味判刑吗?
不一定?
公安机关发现或群众举报疑似犯罪分子,也就是犯罪嫌疑人,抓起来羁押进看守所。
羁押嫌疑人除在现场来不及以外,都要有拘留证。办理拘留证要有审批手续。
派出所的办案警察提出拘留谁,什么理由,经所长审核,公安局及公安分局各个警队办案警察提出拘留,经队长审核,报法制科审批。
有了法制科审批,才可签发拘留证拘留人。拘了人放哪里?
治安案件关进拘留所,刑事案件羁押在看守所,也就是刑拘,刑事拘留。
是不是全部刑拘进看守所的人,都要判刑呢?
不是的。
拘留后的24小时内,由2名以上警察对被拘留人讯问,发现不该拘留的,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怎么叫不该拘留?
有可能抓错人了。把张三当作李四抓了,或者把李四当作张三抓了。也许此人与本案无关,误会了。及时发现不该抓的,要及时放人。不能将错就错长期关错人。
抓错人,无罪释放之人就不能判刑。
拘留后,最长37天之内,公安机关把嫌疑人报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院审查认为犯罪较轻,或者证据不足,不予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接到通知,立即放人的,这犯罪嫌疑人也就不能判刑。
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已经逮捕在押的立即放人,发给释放证明,并通知批捕的检察院。
案件撤销了,人放了,也就不能判刑了。
到了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经过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比如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属于违法行为,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特赦的,依法告诉才决定的,本案没有举报或者举报撤回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或者法律规定免于刑事追究责任的。
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或者犯罪轻微,不需要刑事处罚或者免于刑罚的,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公诉案件检察院不起诉的,法院不能审判。这个犯罪嫌疑人立即释放,也就不能判刑。
到了法院审判阶段,检察院已将犯罪嫌疑人作为涉嫌犯罪,向法院提起了公诉,向法院提出了该人罪名和量刑建议,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证据质证,等程序,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被害人不诉,检察院不抗诉,法院判决生效。
被告人在法庭当庭释放,最终没有判刑。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进看守所,无罪释放的是少数。
进看守所的绝大多数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办案程序合法,对于判刑量刑恰当,这个总体估计是不容置疑的。
冤假错案是极少数,并且是会越来越少。
对进看守所的人,既不能说会全部判刑,也不能说全不该判刑。
这个问题就好想是在问:涉嫌刑事犯罪一定会被判刑吗?答案当时是否定的。
公安在立案后,认为你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就会去抓人,我们一般称之为“拘留”。公安拘留你之后,会在24小时内将你送到看守所羁押。当然,实务中存在公安超过24小时仍将当事人关押在公安部门的“办案中心”,甚至超过24小时在“办案中心”对当事人进行连续讯问的情况。这当然是违法的,可能会涉及到非法证据问题,但这个问题并非是今天讨论的重点。
如果公安在24小时内将你送看守所了,这就是问题中所说的“进入看守所”,进入看守所一般代表公安经过初步侦查,认为你存在涉嫌犯罪的嫌疑,最终罪名能不能成立,还是有几个关键的环节。
一、检察院不批捕中的无罪
公安一般会在拘留当事人后30天内,通过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以及其他相关证据,进一步落实你涉嫌犯罪的事实,并向检察院呈捕,检察院会在7天内作出捕或者不捕的决定。
如果检察院也认为你存在涉嫌犯罪的事实,并且应当受刑事处罚,一般就会批捕;如果检察院认为你不存在涉嫌犯罪的事实(也存在其他多种有罪而不捕的情形),就会作出不批捕决定。检察院认为你无罪,或者虽然涉嫌犯罪但是罪行很轻,而作出不批捕决定通常是好消息,很多案例中当事人最终就是无罪的。
这种情况提醒注意的是,检察院批捕只是一个环节,并不代表案件最终的处理结果,不批捕不等于无罪,只有检察院认为你是无罪或者情节极轻而不捕的,才极有可能最终获无罪处理。
二、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无罪
批捕后公安机关会继续侦查,在侦查阶段发现你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3.特赦;4.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死亡的;6.其他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此时公安会选择撤销案件,除了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其他情况下当事人均会获释。
三、检察院不起诉的无罪
公安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认为你有犯罪事实、应受刑事处罚的,会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院也可能在审查后作出不起诉决定。不起诉主要有三种:法定不起诉(主要是上面所说的公安撤销案件的那几类情形);酌定不起诉(你虽然有犯罪行为,但综合全案情况认为情节较轻,可以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必须经过退回补侦才可以做出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决定)。
如果检察院不起诉,当事人也会获释,可以从看守所出来了。
四、法院判决中的无罪
这个不用多说,大家都很清楚。
以上是从刑事诉讼程序上,对当事人进入看守所后可能无罪,不被判刑的情况分析,但是具体无罪的理由却千差万别,要结合案件的证据进行辩护才行!
当然不一定了,有很多不判刑的。
什么情况下会进看守所?
看守所是在公安机关领导下的一个羁押机构,主要羁押的对象是涉嫌刑事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被判处拘役和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之内的罪犯。
当然,也有很多进了看守所,最终并没有被判处刑罚的。
具体来说,可以从相关的法律手续(也就是司法机关出具的进入看守所的原因)来区分:
1.刑事拘留
刑事拘留是由公安机关作出的,对于一些现行犯或不立即采取强制措施有可能继续危害社会或影响诉讼的情况下,所采取的一种临时性的控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刑事拘留的时间一般为7日以内,最长不会超过37日。在此期间如果没有逮捕,就需要释放。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列举了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的8种情形: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需要我们特别注意的是第六种: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可以先行拘留。
对于释放而言,有两种可能:
- 第一种是在侦查中发现无罪或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并立即释放。比如,发现犯罪行为并非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发现行为人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者在犯罪时没有刑事责任能力,或者属于正当防卫,等等。这种情况下自然不会判刑了。但是,对于无责任能力的,需要进行强制医疗,并不是精神病人杀人就不犯法了。
- 第二种是改变强制措施,释放后改变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比如,犯罪情节较轻,无需提请逮捕,或者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或者患有严重疾病不适合羁押,或者发现怀孕,等等。
2.逮捕
逮捕是检察院或法院作出,公安机关执行的。其他任何机关都没有这个权力。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这种强制措施远远重于刑事拘留,因此,要逮捕,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只有在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或者妨害诉讼的,才予以逮捕。
而且不同于刑事拘留,逮捕本身并没有什么期限,只能看办案单位的办案期限来定,实践中有逮捕好几年的(比如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发回重审,重审判决后又上诉的,又如判处死刑需要报请最高法复核的)。
逮捕之后,释放主要有以下可能:
- 检察院免予起诉,或者法院作出无罪判决。这包括确定无罪,或者罪轻不起诉,或者证据不足不起诉或无罪。这种情况属于不被判刑的。
- 判处免予刑事处罚。这也是不被判处刑罚的,是对犯罪情节轻微的被告人的判决结果。
- 判处缓刑,或者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等附加刑的。这是判处非监禁刑,但是是属于判处刑罚了。哪怕是单处罚金,都是判处的刑罚。
- 刑满释放的。这个好理解了,当然也是判处刑罚了。
- 改变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以及不承担刑事责任的。这个同前文。
3.刑罚执行
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后,就需要执行刑罚了。
公安机关可以依据法院的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手续将被告人(罪犯)送交看守所执行。
按照刑事诉讼法等的规定,在看守所服刑的罪犯主要有两类:
- 判处拘役的。这是由看守所执行的,不必送监狱。
- 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之内的。比如,判处了有期徒刑一年,但到判决生效时候,已经羁押了九个月以上,那么就不再投送监狱了。
被关进看守所后也不一定就会判刑,是否会被判刑罚,取决于开庭审理后是否会被法院判决有罪。
众所周知,看守所主要是羁押未决犯的执行场所,即被公安机关、检察院依法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就会送到看守所内关押起来,等待着侦查、起诉和审判等刑事诉讼程序的逐步推进。
顾名思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是被公安机关、检察院怀疑有罪的具体对象,目前还不能确定他们是否真的有罪。事实上,在我们国家只有法院才有权判决某人是否构成犯罪,未经法院审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无权判定某人有罪。这也被称之为法院专属定罪权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因此,被公安机关、检察院给关在看守所后,只是具有犯罪嫌疑,是否有罪还要经过法院审判。如果法院经开庭审理后,对被告人做出有罪判决,那么他就会被判刑罚;相反,如果法院经开庭审理后,对被告人做出无罪判决,那么他则不会被判刑。
当然,犯罪分子被判有罪后,通常都会移交到监狱执行。但是被判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余刑在三个月以下的,则会继续留在看守所内代为执行。被判死刑的犯罪分子,也是继续留在看守所内,等待被押赴刑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款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要回答这个,先了解什么叫看守所。
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机关。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由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域为单位设置,由本级公安机关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安全厅(局)根据需要,可以设置看守所。铁道、交通、林业、民航等系统相当于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可以设置看守所。
具体点说,看守所就是一个临时性羁押场所,由公安监管警察及武警共管,各司其职。看守所的任务是依据国家法律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实行武装警戒看守,保障安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教育;管理犯罪嫌疑人的生活和卫生;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了解完看守所实质,接着进入看守所是否一定判刑,刚刚讲了,看守所实质上临时羁押机关而并非刑罚执行机关,但看守所也承担短刑期人员的看管及教育挽救工作。
咱们来说进入看守所这个问题,才能具体分辨是否会判刑。
一,工作进入,或者警示教育进入,这种属于正常进入,不会有什么后果。
二,刑事拘留,是指涉案嫌疑人被依法抓获后送入看守所内,执行武装看管,保障后续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及程序正常进行。注意,犯罪嫌疑人不是罪犯,涉嫌犯罪,不一定会判刑,这需要侦查机关侦查完毕移送检院逮捕、起诉,由法院判决有罪无罪,等于是说,这样进入看守所不等同与罪犯,会不会被判刑要看公检法等司法机关的各自履职后最后由法院定性。
三,逮捕,指的是侦查机关侦查基本结束,认为有犯罪事实,且需要采用逮捕降低社会危害性,这就是逮捕后的羁押,履行逮捕程序后,是否判刑也与上文相同,需要法院最后判决。
四,刑罚执行方式进入,这要分几大类,第一种指的法院审理终审裁定后,判处有期徒刑或者其他刑罚的,临时羁押在看守所,待移送刑罚执行机关(监狱)执行刑罚,说白了就是审判有罪后终审前临时羁押,待终审后移送监狱服刑的罪犯。第二种是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成年和未成年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这种不需要移送监狱,就在看守所执行有期徒刑等刑罚。第三种,死刑犯,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罪犯,在其起诉、上述、终审、最高法复核期间会一直羁押在看守所,直到最后一科。
以上就是解答,被送入看守所不一定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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