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多人轮奸后女子自杀了,在法律角度来分析那几个人会判死刑吗?
轮奸是严重的强奸暴行
强奸是违背女性的意志,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女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解决正常的生理问题,要通过婚姻及其他合法或者并不违法的途径来解决。
强奸太野蛮。俗语说:强扭的瓜不甜。强奸把含苞待放的少女摧残了,强奸把如花似玉的少妇糟蹋了。受害女性一辈子生活在阴影,或者恐怖,痛苦之中。
强奸犯罪的人,把自己所谓“快乐”建立在受害人的痛苦之上。与当年日本鬼子抓住“花姑娘”任意蹂躏有什么两样?
我国的《刑法》把强奸列入八类严重犯罪之中严厉打击。
受害人遇到“强奸”时,可实施正当防卫,造成强奸人伤亡的,不负刑事责任。
我加上两句:不负行政责任,也不负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对强奸规定有3款。
第1款规定强奸起步刑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第2款规定奸淫幼女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何谓幼女,不满14周岁的女孩为幼女。
何谓奸淫,就是与幼女发生性关系,不管是自愿与否,或者是谈对象当名,都以强奸论,并在处以10年以下,紧扣10年处刑。
第3款对强奸的6种严重情形作了规定,其中二人以上强奸为轮奸,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轮奸是强奸,又是比一般强奸更为野蛮,更为残暴的强奸,更为严重的犯罪。
因而犯轮奸罪,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为起步刑,有的处无期徒刑,甚至处死刑。
二人以上的强奸为轮奸,此案为多人,那就是不止二人轮奸,轮奸犯罪更加严重。
案情更加严重的是受害人被数人轮奸后自杀,正如《刑法》上述条款所列出的“致使受害人死亡”这一严重后果。
受害人自杀是否是被轮奸的严重后果?
我说是。其理由为:
受害人自杀,不是他人谋杀。受害人为什么会自杀,因为她感到无比的屈辱,以死来控诉轮奸的暴行。
存在着因果关系。没有被轮奸,受害人年纪轻轻不会走上自杀之路。
多人轮奸这是共同犯罪。3人以上犯罪是犯罪集团。
起组织领导作用的首要分子,也就是首犯,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对其他主犯,应当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对强奸犯限制减刑。
对从犯,可以判处无期徒刑,不得假释
真实例子:男朋友为了钱,将自己的女朋友送给两个债主轮流发生关系抵债,女朋友发现真相后心灰意冷,最终选择结束了自己年轻的生命。这妥妥就是:女子遭多人轮流侵犯后自杀,那么大家猜猜,这三个男人分别判了多久?
小吕和女朋友小萍相识于工厂,也许是寂寞太久,也许是都来自于农村同病相怜的孤苦贫穷,两颗火热的心在冰凉的流水线面前却擦出了爱的火花。
恋爱之后开支自然而然就增大了,而为了创造更好的物质条件结婚生子,小吕也开始想方设法赚钱。不过,他因为自身的认知有限以及急功近利,却选择了错误的方式:赌博。他对自己的技术很自信,而且,他和工友们打牌的时候,也确实赢了一些,感觉来钱很快。
大家应该都知道,赌博就是一个泥潭,只要接触就很容易深陷其中,小吕这样的年轻人更是如此,很快,越赌越大,也无心工作,不仅仅把开始赢得三瓜两枣输完了,还因为赌博欠下了债。更糟糕的是,工厂因为他无故长时间旷工,也对他进行了开除的处理。
很快,债主就找上了门,小吕连工作都成问题,没有收入自然也就还不了债。债主教训了小吕一顿,拉扯中翻出了小吕空荡荡的钱包,钱没有找到无意间却发现了小萍的照片,顿时两个债主就眼前一亮,觉得这个女孩自然清纯,非常漂亮。
小吕一听,居然产生了一个丧心病狂的想法:虽然自己没有钱,但是自己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小萍,何不用自己的女朋友陪睡来抵债?
当即,小吕就提出了这个想法,两个债主一听,内心也是按捺不住的狂喜,但随即提出了疑问:小萍会同意吗?要知道现在是法治社会,必须要尊重对方的意愿。
小吕当即就胸脯拍得邦邦响,随即想到了一个邪恶的歪主意,将自己的女朋友送入狼口:他先开好两间相邻的房,晚上约小萍出来入住一间,两债主先住在隔壁,他晚上将灯熄灭后,找借口出门抽烟,然后再换两人轮流进去,这样就能神不知鬼不觉。
这种践踏法律和道德底线的行为,可谓是丧心病狂!但是,实施过程中,却出现了意外,其中一名债主,因为有着狐臭口臭,在和小萍发生关系的时候,被当场识破,随后,当得知这一切的始作俑者是小吕的时候,小萍更是当场伤心欲绝。
小萍将这件荒唐事和闺蜜分享以后,在闺蜜的鼓励下报警,不料,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很快就传得沸沸扬扬,各种流言蜚语像一把把利剑,本来受害者的小萍,在流言蜚语中却逐渐成了“被捉奸反倒打一耙”的潘金莲,也正是因为这样,小萍忍受不了流言蜚语,最终结束了自己的生命。
但是,小萍的死亡,并没有加重三人的惩罚!小吕仅仅获刑五年,两债主分别获刑四年、六年!
因此,大家一定要记住,法律是公平的,遇见事情,我们要寻求法律的支持,相信法律会给你一个公道!生命是宝贵的,世界上没有过不去的坎儿,我们一定要珍惜生命,千万不要做傻事儿,更不要试图用自己的生命去左右法律的裁决!
监狱里就有这样的人,判的不是死刑,而是十三年。他们是3个人强奸一个34岁的留守妇女。事情发生的经过是这样的,8个人喝完酒以后,去同村留守妇女家里打麻将,这女的开的是麻将馆,小孩在楼上睡觉。
一边打麻将一边喝酒,喝多了有人趁女子上厕所的空隙,提出反正经常来这里打牌,输了不少钱,干脆和女子发生关系。另外两个几杯马尿进了肚子,表示同意。然后等女子上厕所回来,三个人就把女子强奸了。当时女子大哭大叫,8岁的小孩都被吵醒了。但是,他们没有停手,还是强行发生了关系,留下5000元钱就走了。
事情发生以后半年女子没报警,但是等女子的老公回来,小孩告诉了他爸爸,然后就报警了。女子觉得自己被三个男人强奸,事后还收了钱,想不开跳河了死了。女子的老公看到老婆死了,就要求检察院和法院判死刑,但是检察院和法院说这无法判死刑。因为强奸过后,女子收了钱,也没报警,半年之内也没有再次有过这种关系。死亡的原因是女子自己选择的,从结果看有因果关系,但从法律上看没有因果关系,最后一个判13年,2个判12年。
回答这个问题,笔者先讲述一个真实案例,权当抛砖引玉,希望对于这个问题的认识有所启发。案情简介:
2020年 6月28日晚,成都市14岁的女孩晓晓(化名)选择从自家11楼窗沿坠楼身亡。
晓晓为何会选择通过这种极端方式结束自己幼小的生命呢?晓晓的异常举动与一个姓邱的老板有关。
经公安机关侦查认定,2019年8月~12月,邱某明知晓晓系不满14周岁的幼女,采取威胁、利诱等手段,与她共发生八次性关系,期间还二次拍摄不雅视频发送给朋友。
次年2月,母亲发现晓晓没有来例假,遂到医院进行检查,经医生诊断晓晓已经怀孕十五周,遂案发。
2021年8月9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48岁的被告人邱某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案例中的情形,虽然不是问题中的轮奸,同样具有几个从重处罚的情节:
一、晓晓系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按照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二、奸淫幼女致使其怀孕流产,按照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奸淫幼女造成幼女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多次奸淫幼女,并传播不雅视频,导致幼女精神崩溃,最终选择自杀,这虽然不是法定从重情节,但是反映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行为本身的社会危害性,是可以酌情从重处罚的情节。
综合以上因素,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邱某无期徒刑,这个量刑与邱某的罪行相当,是一个公平公正的判罚。
回到问题中,遭多人轮奸后,女子自杀了,该如何判决呢?这几个人应当判处死刑吗?
罪刑法定。依据法律规定,这几个嫌犯具有如下从重处罚情节:
一、二人以上轮奸的,按照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被害人不堪忍受凌辱,之后选择自杀,虽然不是法定从重处罚情节,但是可以作为酌定情节予以从重处罚。
如果没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或者情节恶劣的情形,就司法实践而言,对于首先提议强奸的嫌犯,可以判处无期徒刑;对于其他共同犯罪的嫌犯,可以结合各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认罪悔罪等情节,判处10-15年有期徒刑。
我国《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强奸犯虽然可恶,但是尚未达到罪行极其严重的程度,因此,这几名嫌犯不会被判处死刑。
多行不义必自毙,任何人违法犯罪都无法逃脱法律的制裁,唯有心存敬畏,遵纪守法,方能平安健康,幸福久远。
轮奸与强奸,有明显的不同,伤害程度也不一样,造成的社会影响也不-样,轮奸罪比单一强奸罪,对妇女造成的伤害更大,轮奸罪也判得更重。刑罚的起点也更高。
轮奸罪致受害者,死亡的,应该从重惩罚:,第一个可能轻点,最后一个,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立即执行。
很多人觉得,强奸第一个要重判,为什么是最后一,不值得,因为只有大哥,老大才第一个上,大哥完事了,才轮到小弟的,所以老大要重判才合理。
因为强奸女,第一次,他的伤害较小,第二次,第三,第四次完全承受不了啦,伤害程更重,所以要承担的责任更大,这所说的是共同犯罪部分。
如果在这件事情中,起领导,组织,策划,殴打,恐吓等手段,就应该承担,整件事情的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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