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为什么一些逝者还拥有土地?这种现象合理吗?
国家惠民农业政策早定了,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的,无条件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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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分配,这一轮是三十年不变的,按土地承包分配的原则里有这么一条,就是:生不增,死不减的!
也就是说,在土地承包期间内,或者说就在这一轮三十年土地承包期内,逝者的土地是不会被拿出去的,而新生的孩子们也不会增加的,而这样的做法也是合理合法的!
土地承包分配,是一项非常繁琐,而且非常麻烦的工作,所以,一次土地承包分配,需要对土地重新规划,重新丈量,重新确权的,而且也要详细明确现有人口数据的,也就会在这个时候,可以减去逝者前一轮分到的土地,而给没有分到土地的后来出生的人增加土地的!
但是,在有的地方,也有一些土规定,土办法的,很多村里在土地分配的时候,都会留有机动地的,这个机动地的管理和使用权限就由村集体说了算的,也就是村委会说了算的,所以,有的村委会就有了自己规定的办法了,因为按上边的规定,土地在承包期内,死不减的,所以村委会想把逝者的土地收回来是很困难的,而逝者家人们也不会把逝者的土地交出去的!
所以,村委会就不会收回逝者的土地,而却会把村里的机动土地适当的补充给新出生的人,这样逝者家人没意见,新生儿家人满意,而村委会的领导又拿这样的事,顺便送了个顺水人情的了,这就是个皆大欢喜的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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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制定后,一般不会随时更改,我地实施的般份制也是如此,生不添无不减,三十年不变。
是这样的,国营农场是按人口分地,六年分一次,按出生及死亡增加或者减少,留有机动地。土地属性是国有制。集体土地是分田到户三十年一签的。也就是三十年不变。所以父辈们的土地也就由子女继承了!现在虽说种地不挣钱,但也没办法,至少在我手中土地是不会退出去的!孩子们以后种不种那是后话,因为我管不了了!您问逝者还留有土地是否合理,得看您当地的规定!谢谢邀请!众友晚安!
我来自湖南衡阳县的小乡村,据我所知,农民拥的土地外乎三种:责任田,自留山地和宅基地。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责任田的分配前两年是按人头分配的,第一,二年是试点,农资等生产资料全归队里统筹,收成按往年平均收入略低点包产到户上交给队里。责任田的管理由责任人负担,管理得好,除上交外,还有些节余,积极性就高。试点结束后,尝到实味的村民就要求一包十年或者二十年,有的甚至五十年不变。
自留山地在责任田承包后五年,将队里集体所所有的山林地分成豆腐块,按当年所作的人头分配给村民,由于没有上交,分配之后没有合约期限,也没有考虑人口增消因素。
宅基地则是村民的固定资产,不存在承包和分配的情况,原来家底厚,自然房地就多,反之就小。如果家族人丁兴旺快,子女单独立户,一般脱离父母户口,则向政府申批建新房,在自留山地建的,不需村民同意,除此之外,必须经村民小组成员完全同意,对于不同意,通过组织协调,或货币补给。如果不占农田,村民一般都会签字,因为这个问题,每户的情况是一致的,大家都要开技散叶,子女单独立户!
搞清这个情况,再来分折为什么有的逝者还有土地就不足为怪了。责任田承包期间,是按当年的人口数分配,嫁婚添丁的人数和承包期内消减的人口的责任田有一个缓冲过渡期,人死就收做的有点不人道。我们队对于逝去的人和迁出的责任田一般第二年才退给队田,队里将作为机动责任田,机动分配的原则很简单,象流水帐排队,进的按入队的时间顺序分配,不足则等到下一批。
综上所述,农村一些逝去的人尚有土地也不足为怪,责任田肯定要收回的,林地是按当年人口数分配,只要分配时人在地就在,没有消减。宅基地作为私有产,为其后人継承,无可厚非!
谢谢,回答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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