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60岁老人猝死在岗位上?是否该判定为工亡呢?
按照劳动法,上下班路上及在岗出现意外应按工伤补偿。
上班时间碎死,肯定为工亡!
应该!劳动状态下的猝死是事实,的确有相关政策不支持工伤确认此条款,但政策也应该有温度,扶危济困确保和谐是出发点,若不是无奈谁愿意六十岁去从事体力劳动?
上班期间死亡,应该算工伤。
我们判定工伤死亡有两个必备要件,缺一不可:一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必须具有事实上或者法律上的劳动关系;另一个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工作而发生的伤害。
宁波60岁老人猝死在岗位上,是否该判定为工亡呢?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首先要看该老人与分折中心之间是否具有劳动关系。如果该老人由分折中心直接招收录用,并且该老人未满60周岁,即还未退休,同时由分折中心以工资的形式按月支付该老人的劳动报酬,无论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双方之间则具有劳动关系,那么应当判定为工亡。
相反,假如该老人已经退休后又返聘,或者是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分折中心工作的,则不属于劳动关系。在不具有劳动关系的情形下,则不能判定为工亡。
也许有人会问,不能判定为工亡,那该老人不是白死了?其实事情并非向大家想的那样,老人毕境是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突发疾病死亡的,如果是已经退休返聘的情况下,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比照因工死亡的规定给予相应的伤亡补助金;如果是劳务派遣公司派遣的员工,则应由劳务派遣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我曾经遇到过这么一个案例,一说大家便明了。
多年前,一农民工坐在路边等活干,此时有一人走来找到农民工,说好让农民工到楼上去把一堵墙拆了并将拆除物搬到楼下来,给他600元,该农民工开始工作。此时一块砖头掉下来砸伤农民工被送往医院救治,请他干活的人垫付2000元后再也不管了。第二天医院停止救治,伤者家属找到记者陪同来到劳动部门要求工伤认定。劳动部门也认定了工伤,后立即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当时我负责此项工作,到底给不给立案处理?仲裁员中发生了争论,迫于当时舆论压力和同情伤者的角度来讲,于情应当立案处理;但是立案处理又于法无据,违背劳动法的精神。为此我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这还了得,社会上吵翻了天,说什么的都有,上级领导找我追问为什么不给人家立案处理。劳动仲裁无法处理的情况下,不能一推了之,于是我到一审法院协调,最终由法院依据民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作出了相应处理,使问题得到了解决。
在情与法之间到底该怎么办?社会上人们普遍看重的是情,而作为劳动部门,必须依法行政,但要柔性执法,说清道理,帮劳动者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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