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一男子酒后倒地身亡,同桌人到底需要赔吗?
这个问题我认为要赔!多少有点责任,再说人家此定是死了,就是人家不要也应该表示表示。
我们这里出过一个这样的事,是涞水县地税局副局长,伙同国地税局长副局长,四人去张家口某县泡温泉,先吃饭喝酒,四人都喝多了,别人提意喝多了就不泡温泉了,明天再泡,可又一副局长要泡,自己就进了大温泉池,坐里边水到脖子,因喝多了范困,低头睡着了,头一低进了水里,一呛水再缺氧死了!等其它人发现没救了,这别人局长副局长慌了!查看监控是自己范困低下头的,与他人无关,也不敢和温泉方交涉,此定四人出去消费不是正当事!于是这三位局长每个人拿出50万赔偿死者家属,这150万加上温泉少意思点,再加上丧葬费和40个月的工资就200来万吧。
所以我认为一起喝酒的伙伴要赔偿一点,多与少就看死者家属和三位当事人怎么协调了。
[思考]其实这个问题早有定论,[机智]同桌无论几人饮酒,如有一个人喝醉酒,其他人应把醉酒者安全送回家或送医院解酒就算尽到责任了,如果任其醉在回家的路中,不管不问抛下醉酒人一走了之,发生意外或死或伤,其同桌人都有责任赔偿醉酒人的经济损失,谢邀请,回答完毕。
个人认为:这名男子酒后倒地身亡不应叫同桌的人来陪!理由是:
一、别人酒后为什么没倒地?还是你自身的“体质差”的原因造成的!由于自身“不济”、出现“意外事故”又何必赖别人?
二、都是正常的成年人,应该是有头有脑吧,总之做事自已应“有分寸”!比如这张“嘴”是长在你的身上,在喝酒时只要别人“没有去硬灌你”、这酒必定是你自已喝进了肚子里!自己的这个“举动”、属于“个人的行为”,那为什么要往别人身上推?
三、人生都是有“大限”的,只是来早与来迟!人生大限一到、必然“有个鬼在向你招手”!只是人的“死”:有怨与不怨之分!“怨”的死(比如走马路上被车撞死等等)、可能别人要担相应的责任!但象这种“自已跑去”喝酒倒地:这属于“不怨型的”!不怨型的死、总不能找各种借口去怪别人吧?
其它还有很多:象打麻将一激动便死在了牌桌上!象旅游观光一不小心便滚到了山崖脚下!象游泳溺水不知什么时候“抻筋”了等等,这些个“死”,都是个人“大限已到”、都是个人“命数已尽”!如此这般:要怪就去怪老天爷不公!不必怪红尘里面芸芸众生的“小人物”!
肯定要赔偿的,共同参与喝酒的人都要赔偿,因为喝酒过多可以导致人死亡这是有完全民事能力人都知道的道理 。死亡者自己承担大部分责任50%—70%,其它参与喝酒的人承担剩余的责任!
如果同桌人极力劝酒就应该赔偿,如果是自己把握不住自己硬要喝,耍英雄,那就不应该赔偿。我个人认为,不一定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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