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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盖房,承包队工人不慎伤亡,房主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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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盖房,承包队工人不慎伤亡,房主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我认为房主对承包队工人不慎伤亡命案,可以不承担责任。从案情来说是一起《劳动法》规定范围内因工伤亡事故案例,工程承包队应该是经政府行业权威部门获批有合法资质的承包队,与工人已形成合法的事实上的劳务、利益、和互保的责任关系,而房主与承包队建立了房屋建筑工程承包关系,主要内容有工程量,期限,质量,违约责任,工程金额,付款形式和相互的责、权、利等条款,与每个工人不发生关系,所以承包队工人在工作中的不慎伤亡,房主不需要承担责任。


农村盖房,承包队工人不慎伤亡,房主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农村建房可谓是家庭当中最重要的事情,不像城市里面盖楼房需要招投标、施工方资质等要求,农村大多选择当地包工头,将工程承包给对方施工。这样的承包形式,主要是以合同的方式来维系两者之间的关系,确定在建房过程中涉及到的诸多条款。对于农村住房建造方,大多都是包工头所领衔的施工队,主要由本地的泥瓦匠组成,身边有太多亲戚朋友都是从事这项工作。父亲前几年也的瓦匠,后来觉得太过辛苦,整天在外风吹日晒的,就下厂工作去了。室外劳作,有时候不可避免地发生磕磕碰碰,加之有些施工队管理较为松散,有时候甚至可能会出现重伤或者身亡事故,任何一方都不希望出现这样的情况,但是如果出现房主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

首先,需要强调一点,农村的很多事情,说简单也简单,说复杂也很复杂,关键在于如何去看待这一问题。如果我们不考虑法律层面,单纯从事情本身来看,自己建房过程出现事故,房主想要完全抽身而出,似乎并不是那么容易的。就好比前两年,指尖本地曾经出现一次事故,几个人在一起打麻将,其中一个六十多岁的老头在打麻将过程中,突发心脏病死亡。按道理说,大家相约打麻将,谁也没有强迫谁,说不定还是这位老头挑的头,其他三个人应该没有责任。但是老人的子女将共同打麻将的人告上法庭,要求进行赔偿,最终判决的结果,三个人虽然都不承担责任,但是处于人情都进行了赔偿。所以说,对于主家而言,本身也是受害者,谁希望自己建房这样大的事情,能闹出事故甚至人命呢。但是,事情发生在这里,完全撇身而出难过人情关。当然,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要做以下分析:

1.如果主家与包工头是承包关系,那么责任主体已经转移到包工头身上,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由施工方全权负责。作为包工头最不希望看到的就是这种,身边也有一些包工头所领衔的施工队发生过这些问题,多少都逃不脱赔偿。虽然农村施工队并不是稳定、正规的组织,泥瓦匠与包工头之间大多都是口头约定,并没有正式的合同关系,充其量算是雇佣关系。但是,这个民间组织是事实存在的,包工头作为组织的负责人,在承接主家的建筑工程的时候,就已经将全部责任一并承接过来,工人的安全由包工头负责。

指尖的二姨夫是当地的包工头,因为为人诚信、不拖欠工资,在当地还算不错。十年前的时候,二姨夫的施工在施工的过程中,楼上的一根钢筋不小心滑落,正好砸到一位正在搅拌混凝土的工作,直接从肩膀处插了进去。虽然,送医及时保住了一条命,但是过程中所发生的医药费都是二姨夫承担,加上后续的补偿,前后赔偿了三十多万。这在当时可谓是巨款了,为此二姨夫欠下不少外债,前几年才全部还清。在这个案例中,主家没有承担任何责任,都是由包工头承担。所以,如果主家将工程都已经承包给包工头,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

2.如果主家与施工方签订的雇佣合同,也就是有限责任合同,或者工人只是过来帮忙,并非施工方的工人,在发生事故的时候由雇佣方来承担,而主家就是工人的雇佣方。有时候,农村有些家庭本身具有设计房屋的能力,或者本身自己就是泥瓦匠或者包工头出身,为了降低成本,自己找了一帮泥瓦匠根据自己的设计进行施工,那么主家和这些工人之间就是雇佣关系,他们的安全自然与主家相挂钩。或者说,受伤的人只是过来帮忙的,是隶属于施工队之外的建设工人,那么在过来工作的时候实际上已经获得了主家的认可,没有与施工队构成雇佣关系,但是实际上与主家构成了雇佣关系,哪怕这个雇佣关系是义务的。这样的情况,发生事故也是由主家来承担。有时候,本来是过来给主家帮忙的,但是在工地上发生事故,也会闹着索取赔偿。

综上所述,判断承包队工人不慎伤亡的责任主体,主要看该工人与谁构成雇佣或者劳动关系,如果是主家将建房工程承包给施工方,那么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由施工方主体承担,也就是农村的包工头承担。但是,如果伤亡对象并非施工队工人,只是主家自己找来的工人,那么实际上他已经与主家构成雇佣关系,无论该雇佣是付费还是免费,发生伤亡事故都将由主家这个雇主承担。其实,在农村无论有无责任,发生这些事情都是很麻烦的事情,如果对方通情达理还好说,如果对方揪着不放,主家处于人情可能会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对此,你怎么看,你认为主家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农村盖房,包工头手下一个工人跌落死亡,死者家属向房主索赔60余万元,房主不仅一点没赔,反而还把医药费8000余元要了回来。法院:没毛病,支持。

广西马山县,老李需要翻新房子,就找了同村的老王,工钱一口价18万。老王是当地有名的包工头,在农村当包工头近20年,大大小小的房子盖了100多套,从来没出过问题。老王自己也觉得是信手拈来的活,没想到玩了一辈子鹰,最后被鹰啄瞎了眼。不仅白发人送黑发人,而且还没拿到任何赔偿。



为了给老李盖房子,老王总共找了8个人,加上自己和儿子,总共10个人,而且都是熟练工。前期从打地基、到砌墙很顺利,等封顶的时候,老王的儿子去房顶放鞭炮不小心滑倒,从房顶摔了下来,头部和肩膀着地,而且地上都是散落的砖块,老王的儿子当场就不省人事了。

看到儿子跌落,老王啥也顾不上了,立即开车到县医院救治,县医院经过急救处理后,没敢留人,立马又转院到市里的医院。尽管第一时间就医,但因为伤情过重,在重症监护室待了2天以后,老王的儿子还是没能留住。

本来盖房子算是个喜事,结果却成了丧事,包工头老王年近60,本想着子承父业,没想到到头来,白发人送黑发人。处理完丧事以后,老王把一切的责任都归给了老李,他认为如果不是给他家盖房子,自己的儿子就不会死

老李也很冤枉,不仅房子没盖好,反而还死了人,自己好心颠覆了8000多元的医药费,反而还被埋怨了,还被索赔60多万元

这里补充一个知识点:

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20年。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另外,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之间可差了不少。



就赔偿问题,两家始终达不成协议,老王就把老李告上了法庭。

  1. 包工头老王认为,他儿子和老李之间属于雇佣合同关系,老李作为雇主,就应该承担一切责任。
  2. 老李则认为,盖房子是个一锤子买卖,而且给他家盖房子的10个人,包含老李死去的儿子,都是左邻右舍等非专业人员,根本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一审后,法院认为,老王死去的儿子和雇主老李之间,不符合雇佣合同关系的法律特征,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老王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法律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下面我给大家分析一下。

争论焦点一:房主和承包队工人之间有没有雇佣合同关系?答案:没有。

在这个事件中,双方的主要争执焦点在于,老李和老王死去的儿子之间的法律关系是雇佣合同关系,还是承揽合同关系。拿盖房子为例说明。

所谓雇佣合同关系,需要雇主老李和包工头老王签订劳动合同,所有干活的人都得听雇主老李的指挥干活,老李定期给所有人支付工资,并且盖房子期间所有的风险都由雇主(老李)承担。

承揽合同关系呢,就是老李支付18万工钱要求改好房子,所有的工人都听包工头老王的,换句话说,老李一次性结清18万工钱,老李和9个工人独立承担风险完成盖房子的工作。

很明显,老李和老王死去的儿子之间属于承揽合同关系。



争论焦点二:老李作为雇主,在选人给自己盖房子的时候,有没有过失?

如果是在正规工地上干活,不同的工种之间有差异,对资质也有不同的要求,如果出了事,作为雇主则在选人用人上存在过失,就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但是,目前我国法律不是很健全,对于农村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并没有特殊资质的要求,所以老李不存在选人用人上的过失,所以不用承担责任。

对于老李提到的8000多元医药费,法院也予以了确认。

最后给大家总结一下:

农村盖房,承包队工人不慎伤亡,房主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

就目前农村承包现状来看,如果是工人自己不小心死亡的,房主无需承担责任。顶多也就是人情上的适当补偿。

当然,如有正规劳动合同,那就需要按照法律争取死亡赔偿金。重要的是,一定要想办法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来索赔,这样能多赔一些。

答:农村盖房子,承包队工人不慎伤亡,我农村的姨夫家,就出现过这种情况,去年7月份,姨夫家盖房子,在架第二层楼板的时候,一个工人从房顶摔下来,头和颈部先落地,伤者还没送去医院,人就挂了。

1.死者家境

死者家里六口人,两个娃子,一个14岁,一个9岁,两个60多岁老人,老婆还有间歇性神经病。死者是家里的主要劳动力,跟着这个工头老板才一年多。

2.协商不成

事故发生后后,三方多次协商,没有结果。死者一方通过律师,把工头老板和房主我姨夫,都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各种费用62万,庭审的重点一直集中在,各方责任的划分和大小上,我参加了两次庭审。

3.审判结果

三方都没有签劳动合同,也没写施工责任明权协议,安全措施不到位,没尽到安全义务,死者存在违规操作。第三次庭审,经过合议庭调解,最终判决结果是:承包建房子的工头老板,赔偿31万,我姨夫房主赔偿9.5万,安葬费,庭审费2万元,两家各出一万元。

4.事故分析

判决书下来以后,三方都不满意,但是也都没提起上诉,15天后生效,工头老板和我姨夫赔付五万元后,都没继续赔偿完成,后来经执行庭多次上门,现在一年多了,余额赔偿款都没完全结清。姨夫的房子现在也没建成。

总结

这个事故告诉我们,从事任何工作都有风险,一定要小心谨慎,农村工作也不好做,最好要签订好劳动合同,避免出现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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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乡村黑嫂,我来回答。

大概是前年,我们村里出了这么一件事。就是盖房子都快要结束了,但阳台却突然垂了下来,直接拍在一个人身上把他给拍死了。

题主问出现这种事后,房主是否需要承担责任,黑嫂说一下自己的看法,因为当时处理这些事时我们经常到场,希望能帮到题主。

一、出现这种事是真倒霉

很多农村人在听到这种事后,都会认为这是个两倒霉的事。就是说主家也倒霉,然后承包队也倒霉。而事实上,出现这样的事当然倒霉了。新房子,还正盖着,都没有开始住人却出事死了人,农村人会觉得这样非常不吉利,以后这房子还怎么住?他住着心里难受。

然后就是一旦出事,就会牵涉到无穷无尽的麻烦中,出意外死去的人,他家里的家属肯定要闹着赔偿,而农村建筑队承包商是没有合同的,也就是说,这里面没有任何的条文去规范这种事发生后该如何处理。

所以,这种事常常就会闹个不休。但事情总要解决,这个责任划分怎么划分呢?

二、主要用承担责任吗

这个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出意外死的人这个是主家找来的,还是本来承包队上的。比如说盖房子时主家也会找人来操心或者是帮忙,假如出意外的是这类人,那主家是逃不了赔偿的。如果本身是承包队的人,那主家想赔就赔,不想赔就不赔。

我们村那个闹了好久,最后还是主家没拿一分钱,都是承包队老板拿的钱。因为当承包队接下这个活时,就已经形成了劳动雇佣关系。主家在人家承包队付出劳动后出钱,而承包队需要承担自己劳动时所带来的风险。

写在最后:话虽然这样说,但多数情况下,在自己家出了事,主家多少都会拿一些。一些主家之所以不拿,是因为怕一旦开了这个口,承包队会耍无赖,而去世人家里也会狮子大开口,所以这不单纯是个好心不好心,拿钱不拿钱的问题,而是牵涉到方方面面。但就责任来说,只要是完全承包给承包队的,主家不拿钱是可以的。

我是乡村黑嫂,一个有态度的农村观察者。喜欢我,请点击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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