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员工回怼客户“你骂我妈干嘛”后被解雇,法院判决“正常应激反应,公司赔30万”,哪些信息值得关注?
一件极其普通的因快递延迟的投诉信访,却酿成了剥夺人生权利的终极案件,其实质是:
一,劳动者在当今社会的政治地位:是主人翁还是原始的被奴隶者;
二,当权者的统治权力已经凌架于宪法之上了;
三,劳动仲裁机构存在的合理合法性。
这个女员工很不错了,够隐忍了。她没有辱骂客户,一直在跟客户讲道理。她在维护自己的尊严。
最看不惯,有些小人花几个小钱就把自己当作上帝,趾高气扬,盛气凌人的样子。
法院明辨是非,主持正义,干得好。
打油诗人曰:
和气生财是古训,态度良好宜经商。
西方理念更激进,顾客至上有考量:
员工必须低姿态,饱受委屈很平常。
为了生意能做成,平等博爱俱遗忘。
过度谦逊助歪风,一言不合就骂娘。
恶意投诉已过分,公司开除雪加霜。
人格尊严是底线,法院判决应褒扬。
东郭先生该受罚,丧失原则偏帮狼。
[碰拳][碰拳][碰拳][碰拳][碰拳][碰拳][碰拳][碰拳][碰拳][碰拳][碰拳][碰拳]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其实就是一个美好的愿望,社会上各种强势与弱势是客观存在的,需要法律来维护一个相对的平衡,不让人恃强凌弱。
——溪水上游的狼责怪下游的羊弄脏了水,说的理直气壮。东郭先生也说,羊不应该不顺从狼。但站在羊的角度看,活着怎么就那么难呢?
——这次让公司赔钱的判决,传达了一个信号:被狼和东郭先生欺侮的羊,有了可以说理的地方,从事服务行业的人,并不低人一等,公司的规定不能超越法律赋予的人权。
详细阅读了问题描述,我认为以下四方面信息值得关注:
员工的人格尊严低于公司的形象价值和盈亏价值。
叶某某身在服务业的客服岗位,理应热情、积极、主动为客户解决问题,但这种服务绝对不应该建立在任凭客户辱骂的基础上。
在这方面,公司也不能要求员工为了公司的形象而无权采用正常的应激反应,而是要加强培训教会员工如何应对,以充分维护员工的人格尊严。
我有从厦门坐飞机回上海,因天气原因导致航班延误。我听了广播的解释后,觉得蛮合理的。但偏偏有个手里提着药袋子的乘客比较激动,到服务台询问几次后,就爆粗口把个女值班的给骂哭了。
这位女值班的真的没有还口,但已委屈的跑回房间了。不一会儿出来一个服务生,人家还是很礼貌的做好解释和安抚旅客的工作,但那位爆粗者依旧不依不饶。
面对那位乘客的粗口,服务生很机智的回到“你我都一样…”,停顿三秒后接着说“都是中国人。”
我当时就能体会到航空公司有过周到的培训。正是这种到位的培训,使服务生既维护了服务人员的尊严,又提升了航空公司不低三下四的形象,更使爆粗者自感无趣而停止爆粗。
从叶某某与客户的录音看,该物流公司显然没有教会客服人员如何应对情绪激动的客户投诉。如果公司教了,叶某未按规范流程执行,而导致公司形象受损,公司的解雇可以另当别论。
公司的规章制度不得与法律相悖
该公司的奖惩办法规定:不论何种理由,辱骂客户的,为五类责任,公司就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这种办法压根就不顾及员工的人格尊严,其实质就是要求员工为了公司的形象和效益就要忍受客户的谩骂和侮辱,这显然是不符合法律关于公司的人格权之规定。
正是由于公司的奖惩办法存在这个致命的弱点,才使得叶某某在一审和二审中胜诉。由此可见,公司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必须本着公平公正和在法律框架之下的原则。
员工维权必须懂法
叶某某在公司的解除合同通知书上并未签字,是最关键的节点。如果她当被签字了,就表示她完全接受并同意公司的做法,那么,也就没有接下来的仲裁、一审和二审。
所以,员工在工作过程中,既要不断学习依法维权的知识和做法,更要注意收集必要的证据,如考勤打卡记录、工资流水、劳动合同,以及索要书面解聘通知等。
劳动仲裁院的工作人员既要秉公执法的理念,更要有专业的法律知识
叶某某的维权诉求,在劳动仲裁时败诉;而在法院一审二审中胜诉。这就证明当初的劳动仲裁时,适用法律错误。
在这方面,既与仲裁院工作人员不是专业的法官有关,也与他们学习最高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和典型案例的导向性判决不到位有关。
时代在不断发展,工作实际中也会不断出现新问题,这就要求劳动仲裁人员必须与时俱进,不断学习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和典型案例的导向性判断,以避免仲裁结果被法院推翻的尴尬…
这次支持法院的判决。客户骂人是真,女员工并没有回骂,已经做到了“骂不还口”,公司为了自己的利益,无理解雇员工,赔偿是应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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